民诉免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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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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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包括以下几类: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如万有引力定律、勾股定理等,这些是经过科学验证的客观真理,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众所周知的事实:指在一定区域内为具有一定知识经验的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如历史事件、时事新闻、法定节日等。但众所周知的事实具有相对性,会因时间、地域、领域而异,且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从某一事实推导出另一事实,如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在符合该条件时,法院可依法推定其死亡。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例如,已知某商店在特定时间段内处于营业状态,且有顾客进入店内消费,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该商店在该时间段提供了商品或服务。同样,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确认的事实在后续民事诉讼中无需当事人再次举证证明,但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对后续相关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当事人无需举证。不过,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公证文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经过公证的事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已得到证明,当事人无需举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