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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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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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有限,若其作出的证言超出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可能较低,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可能会因自身利益倾向,影响证言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所以此类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如果视听资料存在剪辑、篡改嫌疑,或者录制过程不清晰、来源不明等疑点,其真实性难以确定,不能仅凭该视听资料认定案件事实。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复印件、复制品容易出现失真或被篡改的情况,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时,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会受到影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质询,有助于法院核实证言的真实性。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未经质证程序,其真实性难以保障,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