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切换

民诉文书提出命令规则

民诉文书提出命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该书证的规则。相关规定主要出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条件:
时间限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
申请书要求: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法院审查:
审查范围:法院需审查书证是否明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有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有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应当提交书证的情形。
审查程序:法院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若申请理由成立,法院应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若理由不成立,则通知申请人不予准许。
客体范围: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还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此外,文书提出命令规则中的 “文书” 范围不仅包括书证,还涵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