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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分为依职权调查收集和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两类。具体如下:
依职权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依职权调查收集,具体包括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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