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证明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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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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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一般原则,同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存在特殊规则。具体如下:
一般规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需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例如,主张合同解除的一方,要对合同解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特殊规则:
举证责任倒置: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部分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会分配给对方当事人。例如在环境污染纠纷中,根据《民法典》规定,原告需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而被告则需就法定免责事由或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考虑到用人单位在这些方面具有管理优势和证据掌控优势。
法院裁量分配: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对待证事实进行考量,从而决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例如,当某一关键证据由一方当事人掌握,而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获取时,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要求持有证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