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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证明责任概念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同时也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它包括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两个方面。主观证明责任又称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待证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体现为 “谁主张,谁举证”,它会随双方当事人举证程度、证据证明力强弱的变化而数次反复移位。客观证明责任又称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为了解决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官应当如何作出裁决的问题,即确定真伪不明状态引起的不利诉讼结果的归属,一般情况下该责任始终由原告方承担,但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等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