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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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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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对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实体法事实: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如合同纠纷中,合同的签订、变更条款、履行情况、解除原因等;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当事人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等基本身份信息,以及当事人之间是亲属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具体法律关系。
程序法事实:例如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管辖异议是否成立,申请回避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延误诉讼期限的正当理由,证据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这些事实影响着诉讼程序的合法进行。
证据事实:即关于证据本身的相关事实,如证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等。只有证据事实得到证明,才能保证依据该证据所证明的其他案件事实的可靠性。
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当案件适用外国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习惯时,由于法官通常不了解这些法律规范或习惯,因此需要当事人对其内容、适用范围等进行证明,以确定其可适用性。
此外,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已为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自认的事实等属于免证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