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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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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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以下是具体介绍:
代理人范围: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具体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等)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如妇联、共青团、消协等)推荐的公民。
代理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 “全权代理” 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进行上述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行为。
委托形式: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且应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等相关手续。
代理权变更与解除:在诉讼存续期间,被代理人可以变更代理权限,包括更换委托诉讼代理人,扩大和缩小授权范围。但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代理权消灭原因:包括诉讼终结;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代理人解除委托;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解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