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切换

民诉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
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当事人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合议、回避、审判公开、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并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方面进行陈述、反驳和辩解。
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