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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定作人责任具体如下:

替代赔偿责任:当损害是由定作人具有定作过失、指示过失或选任过失,而承揽人毫无过失时,由定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揽人不承担责任。此时,受害人为原告,定作人为被告,承揽人可列为第三人。

连带赔偿责任:承揽人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若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同时承揽人亦有故意或过失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承担责任份额的大小,应依各自的过错轻重和原因大小确定。

承揽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并无过失,由承揽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定作人有过失,但承揽人不依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行事,致加害于第三人,损害的发生与定作人的过失没有因果关系,定作人不负责任,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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