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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效力

收养的效力(拟制血亲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也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和养子女均依法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间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的姓名: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解销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不再承担抚养教育、扶助帮助和赡养扶助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之间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他们仍需遵守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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