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切换

收养关系的解除

协议解除条件:须当事人同意。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父母与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此外,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夫妻共同收养形成的收养关系,必须夫妻双方共同解除。
协议解除程序: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或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诉讼解除条件: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诉讼解除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就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已经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裁决收养关系是否予以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身份关系的变化: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财产关系的处理: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