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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之法定离婚事由

诉讼离婚之法定离婚事由如下: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可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一方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且无法治愈等,导致夫妻感情无法维系。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这种情况表明夫妻感情没有改善,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准予离婚。
注意: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前三项)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可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