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切换

民诉参与分配

民诉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多个债权人就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公平分配的一种制度,旨在保障各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是民事执行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相关内容如下:
适用条件:
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一般应通过破产程序来处理债务清偿问题,而不是参与分配程序,不过在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等特殊情形下,可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启动参与分配程序的关键要件,需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情况,综合判断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无法清偿所有债权。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享有金钱债权:参与分配主要适用于金钱债权的执行,若为非金钱债权,如交付特定物等,一般不适用该制度,除非将其转化为金钱赔偿等形式。
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或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参与分配的主体通常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即使未取得执行依据,也可申请参与分配。
申请期限: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终结前提出。一般认为,只要作为财产最终形态的执行价款尚未拨付,执行程序就未终结,债权人仍可申请参与分配。
分配顺序:
刑事追缴: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经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应发还给被害人的,在执行分配前应优先发还。
诉讼费及执行费用:包括评估费、鉴定费等执行工作中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优先支付。
工资、福利及 “三险” 费用:被执行人拖欠职工的工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等,应优先予以发还,民工工资也应优先偿还。
基于所有权享有的优先权:如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财产,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但产权仍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应优先满足第三人。
工程款: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权:参与分配申请人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抵押、质押、留置权利的,对该财产变现所得可优先受偿。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普通债权:在上述优先权等债权清偿完毕后,若还有剩余财产,再由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分配方案的制作与异议处理:执行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作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其他债权人对该异议有反对意见,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反对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来确定分配方案是否应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