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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以下是具体介绍:
起诉条件:
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误,必须先经过申诉程序。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仍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法定期间起诉:为便于公民行使选举权,起诉人应在选举日的 5 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程序:
组成合议庭: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实行独任制和陪审制。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开庭前,应及时通知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参加。通过各方陈述和询问,查明有关事实,确认选民名单是否存在错误。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选民名单没有错误,应当判决维持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认为选民名单和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纠正错误。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其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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