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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是指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或无法自行确定遗产管理人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以下是具体介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申请主体:通常为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等对遗产享有直接财产权益的主体。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此类人也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管辖法院:一般由被继承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程序: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能会进行调查取证。经审查,若符合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条件,法院将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若不符合条件,则会驳回申请。
遗产管理人职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