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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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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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以下是具体介绍:
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于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级制度: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费用缴纳: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
程序特点:特别程序的启动,有的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有的是基于人民法院的职权,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告。结案方式特殊,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有无或公民是否具有某种资格,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