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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指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财产的案件。以下是具体介绍:
申请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为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如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管辖法院: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票据、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申请书,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信息,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还需提交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如主合同、担保合同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理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效力、担保物权设立情况、债权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裁判结果: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部分有实质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处理:当事人认为裁定有错误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