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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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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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案件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案件。以下是对其详细介绍:
申请条件:
下落不明满两年: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书面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理程序: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 3 个月。
作出判决:公告期满,若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或者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者上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并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撤销宣告: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应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