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程序之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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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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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以支付令的方式督促义务人在法定期间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以下是具体介绍:
适用范围:仅限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如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等。
申请条件:
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券,且已到期、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
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不适用公告送达方式。
需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一般是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具体程序:
债权人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书,法院收到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受理。
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效力:
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强制力。
若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