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切换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它属于非讼程序,主要用于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以下是具体介绍:
适用范围: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除票据外,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也可适用该程序。
申请条件:
主体适格: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原因符合: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管辖正确: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形式要件: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以及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具体程序:
申请:申请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相关事项。
受理与止付: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公告: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法院收到申报后,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除权判决: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法院根据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权利恢复: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恢复其票据权利。
特殊情况处理: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