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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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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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是指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以下是具体介绍:
法律依据: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也对相关程序进行了详细规范。
管辖法院: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如果是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主体:必须是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且需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明确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审理程序: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编立 “调确字” 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受理后,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
审查结果: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