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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痴呆病人等,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以下是具体介绍:
申请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由该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若没有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等有关组织也可申请。
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由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同时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审理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若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若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则判决驳回申请。
判决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后,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人民法院证实原因已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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