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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某项财产为无主财产,并确认国家或集体对该项财产具有所有权的案件。以下是具体介绍:
适用条件:
财产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精神财富,不属于认定无主财产的范围。
财产所有人确已不存在或不明:如财产所有人已不存在或者谁是所有人无法确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经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公告满 6 个月无人认领的;无人继承的财产,即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者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其遗产因无人继承而变成无主财产。
财产无主状态持续一定期间:不满法定期间的,即使所有人已消失或不明,也不能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
申请主体: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个人均可作为申请人。
管辖法院: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认定海上财产无主,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9 条的规定,应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财产的种类、数量、形状、所在地以及请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审理程序:
审查立案:法院接受申请后,会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或者财产有主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符合条件的,立案受理。
发布公告: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财产所有人已消失或者去向不明,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为 1 年。公告期间如果有人提出财产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作出判决:公告满 1 年无人认领财产的,法院应作出财产无主的判决,同时根据财产的不同情况,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后续处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现为 3 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决撤销后,财产由其原所有人或合法继承人认领,占有财产的单位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作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