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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案件

宣告死亡案件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案件。以下是具体介绍:
申请条件:
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书面申请:需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失踪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若被申请人已被宣告失踪,还应提交宣告失踪判决书。
审理程序: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发出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下落不明满 4 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 2 年的,公告期间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
作出判决:公告期间届满,若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若在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法律后果:
民事主体资格丧失: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以死亡人为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结束。
婚姻关系解除: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继承开始:产生以被宣告死亡人为被继承人的继承法律关系,继承人可以分割其剩余财产。
撤销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婚姻关系方面,其配偶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财产方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