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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利申请婚姻无效?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基层组织一般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他们对辖区内的婚姻状况有一定的了解和管理职责,在重婚情形下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因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可能会对其本人及家庭产生诸多不利影响,所以其近亲属有权申请确认婚姻无效,以保护未达法定婚龄者的合法权益。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由于近亲结婚可能带来遗传疾病等风险,危害当事人及后代的健康,所以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