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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案件争议事实,司法机关根据证明情况对该争议事实作出肯定性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证明标准主要包含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和较大可能性标准三类。具体如下: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根据《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此类事实主观性强或直接关系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财产权属,对法律秩序稳定性、市场交易安全性等影响较大,需极为严格的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标准:依据《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标准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的一般性待证事实,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使用频率相对最高的证明标准。
较大可能性标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于案件程序性事项,降低证明标准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