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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具体如下:
特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必要共同诉讼在主体上的基本要求,共同诉讼人可以是原告方为两人以上,也可以是被告方为两人以上,还可以是原被告双方均为两人以上。
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诉讼标的同一由实体法律关系决定,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如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当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其诉讼标的就是同一的。
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由于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且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以避免出现矛盾判决。
分类:
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多个当事人必须一并进行诉讼,法院必须一同进行审判。例如,对共同共有财产的诉讼、对合伙组织的诉讼、因连带债权或债务产生的诉讼、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产生的诉讼以及共同继承的诉讼等,都属于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基于诉讼标的的客观牵连性,数人若共同起诉或共同应诉,法院必须并案审理,合一确定。如受害人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以及两个以上负有不同责任性质民事义务的主体因不依法履行义务,导致同一相对方主体的民事权利遭受同一损害,受害人对这些义务主体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等。
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常见情形包括个体工商户等挂靠集体企业经营的;营业执照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企业法人分立后因分立前民事活动发生纠纷的;借用业务介绍信等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继承遗产诉讼中的部分继承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共有财产权受侵害时的部分共有权人等,这些情形下相关主体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与诉讼。
共同诉讼人追加:对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