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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仲裁范围具体如下:
可以仲裁的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合同纠纷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海商中的合同纠纷等。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常见于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
不能仲裁的范围: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虽涉及财产权益,但与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密切相关,需由法院判决或政府机关决定,不属于仲裁机构管辖范围。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引发的争议,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而非仲裁。
此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虽可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由国家另行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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