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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作为送养人。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变更监护人。此外,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有权送养其收容抚养的弃婴、儿童。送养时,须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程序与要求,保障送养行为合法合规,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首先,生父母须因重大疾病、残疾、失业等导致经济严重困难,无法为孩子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与良好成长环境,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其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但当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可以单方送养。另外,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同时,生父母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且生父母送养子女,还应当双方均不具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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