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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适合进行起诉离婚调解?

根据《民法典》第 1079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以下是一些适合进行起诉离婚调解的具体情况:

离婚意愿有分歧: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愿意离婚,通过调解可促使双方重新审视婚姻关系。比如因一时矛盾激化提出离婚的情况,调解可能让双方冷静下来,化解矛盾,使不愿离婚的一方认识到问题并改进,或让要求离婚的一方回心转意。

子女抚养问题有争议:双方对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安排等存在争议时,调解可充分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和子女利益,达成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方案。例如双方都想要抚养权,但未从子女角度出发,通过调解可引导双方以子女利益优先,确定合适的抚养方式。

财产分割有分歧:在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上意见不一致时,调解能让双方在相对平和的氛围中协商,根据财产实际状况和双方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分割方式。如对于一些难以界定归属的婚后财产,可通过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分割方案。

债务分担有纠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以及共同债务分担比例等问题时,调解可避免矛盾激化,达成公平合理的债务分担协议,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债权人权益的实现。

感情未完全破裂:若双方感情只是出现裂痕,但尚未完全破裂,有修复可能,通过调解可帮助双方找出问题根源,改善夫妻关系,促使双方和好,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

一方有过错但另一方愿给机会: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而另一方基于夫妻感情或其他因素,愿意给其改过机会,可通过调解促使过错方认识错误,双方就后续婚姻关系的修复和相处方式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