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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归属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婚前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其归属一般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例如,男方父母在其婚前全款买房并登记在男方名下,该房产即为男方个人所有。
登记在双方名下:实务中有可能被推定为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因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
登记在非出资方子女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可认定该房屋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登记在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由夫妻共同共有,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双方子女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根据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等情况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