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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包括实质性条件和形式条件,具体如下:

实质性条件:

新颖性: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即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并且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能使一般消费者容易区分。

实用性:该外观设计能够应用于产品并形成批量生产,且能产生积极效果,不能脱离工业产品而独立存在。

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商标权、著作权等。

富有美感:外观设计应具备一定的审美价值,符合人们对美的认知和感受,能给人以美的感受。

形式条件:申请文件应包括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且需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