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商标保护中的重要内容,我国通过行政、司法等多种途径,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具体如下:
行政保护: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当商标权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侵害时,可向商标局提出认定申请,商标局依据相关规定审查认定后,可通过行政手段制止侵权行为,如责令停止侵权、收缴侵权商品及工具等。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评审案件中,也可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为商标权人提供行政救济途径。
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对于已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会给予更有力的司法保护,判令侵权方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驰名商标权利人发现其商标被恶意抢注,可通过司法途径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跨类保护: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原则。不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若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存在特定联系,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会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法律保护。如果他人抢注或恶意使用,驰名商标所有人可在规定期限内请求宣告该注册无效。
域名保护:禁止他人注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防止通过域名抢注等行为损害驰名商标权益。
此外,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