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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以下是具体介绍:

权利主体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常,软件的开发者是软件著作权人。

权利客体是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等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权利内容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权利归属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未约定则根据软件是否可分割使用来确定。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合同约定,未约定则归受托人。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确定归属,未规定则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符合特定情形的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取得方式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采取自动取得原则,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软件著作权人可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登记,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保护期限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31 日;若是合作开发,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31 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31 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合理使用情形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可根据使用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装置内,为防止复制品损坏制作备份复制品,为把软件用于实际应用环境或改进其功能性能进行必要修改(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还可出于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使用软件,这些情况均可不经过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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