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如下:
	复制权:录制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其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 
	发行权:录制者可以决定将其录音录像制品向公众出售或赠与,以转移作品的所有权。 
	出租权:录制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出租其录音录像制品,对于录音制品,被许可人出租时还需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信息网络传播权:录制者可以控制其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制品。 
	录制者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