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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包括实质性条件和形式条件,具体如下:

实质性条件: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发明的创造性要求更高,需有 “突出” 和 “显著” 表现,而实用新型相对较低,只需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意味着技术方案应可在产业上实施,且能带来有益的经济、社会等效益。

形式条件:

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如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应符合撰写规范,需按规定缴纳费用等。

此外,发明创造还不能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也不能属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才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