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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者权利和保护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者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 12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