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抗辩可从商标本身效力、使用行为性质、在先权利等多方面入手,具体如下:
商标无效抗辩:若对方商标未注册,或存在违反商标法规定(如使用禁用标志、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等)、恶意抢注、连续三年未使用等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可主张其商标无效,从而抗辩侵权指控。
商标不近似抗辩:从商标的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判断,若与对方商标差异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可据此抗辩不构成侵权。例如 “娃恰恰” 与 “娃哈哈”,整体视觉和读音上有较大差异,一般可作为不近似的抗辩理由。
非商标性使用抗辩:如果使用相关标识并非作为商标使用,未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如在艺术创作、新闻报道等中使用他人商标元素,无商标性意图,则不构成侵权。
正当使用抗辩: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或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此外,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在先权利抗辩:若能证明自己在对方商标申请前已在先使用该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可基于在先使用抗辩,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或者证明使用的商标是基于在先的著作权、专利权、商号权等合法权利,且在原有范围内使用,也可作为抗辩理由。
商标未使用抗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时,若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可要求其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若商标权人不能证明,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销售者抗辩: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从注册商标知名度、销售商经营规模、进货和销售价格等方面判断销售者是否知情,从有无真实履行的进货合同、合法发票等方面认定是否合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