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无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但需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法律制度。这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措施,旨在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与利用。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法定许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教科书的法定许可: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
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另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同样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定许可一般需满足使用的作品是已发表作品、使用符合《著作权法》规定情形、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精神权利且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这三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