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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以下是具体介绍:

类型:

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权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不过,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发明人的权利:虽然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但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上署名。同时,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