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个人为学习外语,复印已发表的外语文章用于自学,属于合理使用,但如果将大量复印的文章用于商业售卖,则构成侵权。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在影评文章中引用电影中的部分台词来分析影片主题,需注意引用应合理适当,不能过度引用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新闻报道中为展现事件全貌,引用现场拍摄的照片或相关当事人的已发表言论等。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如其他媒体转载《人民日报》上关于经济政策解读的时事性文章,若《人民日报》未声明禁止转载,则属于合理使用。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例如,教师为课堂教学需要,复印少量学术论文分发给学生,或翻译国外教材中的部分内容用于教学,均符合合理使用规定。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如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复制相关著作中的部分内容作为证据材料等。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例如,社区组织的公益文艺演出中表演已发表的歌曲,若未收取门票费用且未给表演者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如游客对城市广场上的雕塑进行拍照留念,或画家在街头对壁画进行临摹创作等。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如将已发表的书籍制作成盲文版供盲人阅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使用人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