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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表演者有权在其表演活动中被明确标识出来,如在节目单、演出海报、视频字幕等地方注明表演者姓名,这是对其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确认其表演主体地位的重要方式。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表演者有权防止他人对其表演形象进行恶意歪曲或篡改,维护其艺术声誉。例如,不得对表演者的表演画面进行恶搞、断章取义或通过技术手段改变表演的原有风格和内涵,使其形象受到损害。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如果电视台、网络平台等想要直播或实时传送表演者的现场表演,需获得表演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相应报酬,这体现了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的商业性利用权利。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若他人想将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音或录像,用于制作唱片、录像带、网络视频等,必须经过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以保障表演者对其表演的录制权和收益权。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表演者对包含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一定的控制权,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复制、发行或出租这些制品,表演者可通过许可他人实施这些行为而获得经济回报。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随着互联网发展,此项权利愈发重要。表演者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将其表演上传至网络平台供公众观看、下载等,并获取相应报酬,以保护其在网络环境下的表演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被许可人以前述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限因权利内容不同而有所差别。具体如下:

表演者享有表明自身身份以及维护表演形象公正无损的权利,这两项人身权利的保护期限是永久性的。

表演者授权他人对自己的现场表演进行实况转播或公共传送、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以及许可他人透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大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取报酬等权利,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 12 31 日。

国际上,《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规定表演者权保护期至少为 20 年,从表演活动发生之年的年底算起。但《北京条约》将表演者保护期更新为至少 50 年。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与《北京条约》要求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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