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保护;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保护。
著作财产权:
公民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品、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此外,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权利,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 12 月 31 日。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相关权利人对其相应权利的保护期通常为五十年,具体规定可参照《著作权法》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