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著作权的相关内容如下:
著作权归属:
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例如,某部电影的著作权通常归该电影的制片方所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除电影、电视剧作品外的其他视听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比如,一些企业宣传视频、自制短视频等,若未约定著作权归属,则归制作方所有。
单独行使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例如,电影中的插曲,其词曲作者可单独授权他人演唱或使用该音乐作品,无需经过电影制作者同意。
权利保护期限:视听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