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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属于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相关介绍如下:

权利归属: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派生出来的,演绎者需在正确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新作品,因此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例如,将一部小说改编成剧本,剧本作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者所有。

权利限制:演绎作品以原作品为基础,具有依赖性,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非完整的著作权,不能独立地行使。除法律规定的 “合理使用” 范围外,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演绎原作品需征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的同意,并依照约定支付报酬。

侵权认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包括要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若在演绎作品中未标明原作者姓名,或对原作品进行了歪曲、篡改,就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同时,原作品的作者也可以对侵犯演绎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因为侵犯演绎作品的行为,也可能同时侵犯了原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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