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具体如下:
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例如,某报社记者为完成工作任务撰写的新闻报道,其著作权归记者所有,但报社有权优先在本报社的报纸、网站等平台上使用,且在作品完成两年内,若报社不同意,记者不能将该报道授权给其他媒体以相同方式使用。
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特殊职务作品包括两种情况: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比如,某建筑公司的设计师利用公司提供的专业设计软件、建筑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为公司项目创作的工程设计图,该设计图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归建筑公司所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例如,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创作的某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公司所有,那么按照合同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公司,员工仅享有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