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具体如下:
合同约定优先: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既可以约定归委托人所有,也可以约定归受托人所有,还可以对著作权的各项具体权利进行分别约定,甚至可以约定著作人身权的归属,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 “创作作品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 的基本原则。
未约定时的归属:若委托合同未对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双方未订立合同,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实际创作作品的一方。
委托人的使用权:根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但委托人使用作品时,应当尊重作者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不得擅自改动或篡改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