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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具体如下:

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合写一本童话集,每人各写五个故事,他们对各自创作的故事可单独享有著作权,同时对这本童话集共同享有整体著作权。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比如,两人共同创作一部小说,经过共同构思、协作完成,无法区分具体哪部分是由谁创作的,就属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若两人就作品使用无法达成一致,无正当理由时,一方不能阻止另一方行使发表、署名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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