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通常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和不可剥夺性等特点,它与作者的人身紧密相连,对于维护作者的创作成果和声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著作权的财产权又称 “著作权的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而享有的获得财产收益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如将小说印刷成书籍、将音乐作品录制为光盘等。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书店售卖书籍、商家赠送宣传资料等行为,都涉及对作品发行权的使用。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例如出租正版电影光盘、出租含有特定软件的设备等。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美术馆展览画作、博物馆展示文物照片等,均需获得作品展览权人的许可。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前者如舞台上表演话剧、演唱歌曲,后者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如电影院播放电影、学校教室播放教学影片等。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电台播放音乐、电视台播放电视剧等,都需遵循广播权的相关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常见的如网站上传小说供读者在线阅读、视频平台播放影视作品等,都属于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将小说改编拍摄成电影、将漫画制作成动画等,都涉及对作品摄制权的使用。
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如将一部小说改编为剧本,将一首歌曲改编为不同的曲风等,都需获得原作品改编权人的许可。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把中文小说翻译成英文、将外文诗歌翻译成中文等行为,都与翻译权相关。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如编写文集、制作音乐合辑等,都需尊重原作品的汇编权。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随着技术发展和作品使用方式的变化,可能会出现新的作品利用形式和相应的财产权利,都可归为此类。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也可以依法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